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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动态

菲律宾禁止儿童护理产品、婴儿食品容器与包装材含双酚A(Bisphenol A, BPA)的使用

公告日期:2019/1/30 
菲律宾在第17次立法会议里的第2170号立法法案”儿童护理产品BPA禁止法”,此法属第1844号立法法案中的其中一部分。若同意此法案,此法案生效日将于公告日期的15天后, 需要将信息公布于两份报纸。
依据此法案,任何人、零售商或制造商等皆不得制造、贩卖、进口或散布含有BPA的商品,包括:
1. 任何婴儿食品或饮料包装、容器或任何儿童护理产品等;
2. 任何包装、容器或儿童护理产品用于盛装孩童的奶粉或食品 
制造商有义务使用较安全的替代品来取代BPA,替代性物质应不含: 
1. 已知的致癌物、具致癌性潜势、可能致癌物、已知为人类致癌物、可能为人类致癌物、或建议为致癌物与;
2. 卫生署辨识出会造成出生缺陷、生殖性危害或生长危害的生殖性毒物
备注:
 • 婴儿食品:软状的糊状物或易咀嚼的婴儿与儿童食品。
 • 双酚A:硬塑料(如聚碳酸酯)与环氧树脂的成份之一,为工业化学化合物(C15H16O2)
 • 儿童奶粉:母奶替代配方奶需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得以满足婴儿(4-6个月)营养需求。奶粉需以牛奶基底或豆类基底的粉末、浓缩液体或取代母乳的供给品。 
 • 婴儿食品或饮料容器:可存放婴儿食品或饮料的容器,包含婴儿瓶罐与防倾倒的杯子。使用过的容器需可再利用或可ㄧ次性使用后丢弃的。
 • 儿童护理产品:具设计性的消费性产品或儿童食品的制造商需促进儿童吸吮或出牙。包含婴儿食品包装、容器与其它婴儿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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